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实施准则明确规定:
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、促销和赞助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、推介或活动,以及对任何事件、活动或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。其目的、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。
公约范围内的烟草广告、促销和赞助形式指示性(非详尽)清单
·通过音频,视觉或视听手段进行宣传:印刷品(包括报纸、杂志、小册子、散页印刷品、传单、信件、广告牌、宣传画、标语)、电视和广播(包括地面和卫星传播的的)、电影、DVD光碟、录像片和CD光碟、游戏(电脑游戏、视频游戏或在线游戏)以及其他数码式通讯平台(包括因特网和移动电话)、剧院或其他现场表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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